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民政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