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取墓葬费的百分之五建立维护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专门用于墓(格)位的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