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与骨灰寄放人签订的安葬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葬费、墓(格)位使用期限、管理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墓(格)位使用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不办理续用手续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省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安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