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遗体需要运送出境或者运输遗体、骨灰入境至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