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迁坟应当制定迁移补偿方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