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