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