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