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保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