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运行第二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依法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