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