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农户进城落户后,其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