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