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规划布局、用地指标专项管理、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等方式加强农村村民建房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