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转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