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土地征收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分类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