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收储,优先储备空闲、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