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结构调整等形成的土地进行再利用。

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重新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原有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审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