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