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具体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