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