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