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支付结算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