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