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