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前,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