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