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保障第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