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