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