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会议日程草案;(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五)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六)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