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联系和指导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