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社会养老服务有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民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