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