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