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