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