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