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二条有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