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