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