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项目和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和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