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企业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所得,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