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其资格,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企业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所得,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