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由政府出资或者立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工艺等,政府可以实行择优订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