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