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