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