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者作为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形成的资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