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中间试验、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