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