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