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