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九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的师资力量,改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牧区学校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建设必要的教师周转宿舍,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职称评定等方面向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倾斜。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境地区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等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