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受教育者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