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